湖南桃江一砖厂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 17 万多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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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莫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莫某与刘某(已判决)达成合伙经营桃江县某砖厂的协议,双方各占50% 的股份。2014年12月20日,包工头谭某承包了该砖厂的厂房建设工程,且雇佣了多名农民工施工,双方约定劳务费待工程完成后进行结算。2014年底工程如期完成,刘某、莫某却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变更手机号码与谭某等人断绝了联系。2015年8月24日,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砖厂以及工资支付责任人莫某、刘某及谭某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在三日内(2015年8月28日前)付清所拖欠何某等46名农民工工资173444.95元。刘某、莫某未如期改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家属及其所在村委、政府于2016年2月3日已将所有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被告人莫某2017年7月5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到案件审理前被告人莫某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由刘某家属、当地村委、镇政府全部付清,且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莫某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说法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农民工也要注意自己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祝明亮 李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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